2012年10月23日 星期二

01.出納侵占應繳國庫之易科罰金,並以跳號開立收據方式掩飾犯行

編號01
出納侵占應繳國庫之易科罰金,並以跳號開立收據方式掩飾犯行
違失案情敘述
某機關兼辦出納陳姓法警,於9012月至941月間連續侵占受刑人依法應繳國庫之易科罰金等289萬餘元,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47月以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違失案情分析
陳員未依規定將自行收納之易科罰金等款項按時解繳國庫,並挪作他用,另以跳號開立收據方式掩飾犯行。時任會計人員未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審核陳員送回之收據是否均按編號順序銷號,致未能適時糾正。942月間始經新任會計人員舉發,陳員乃自承犯行,並將犯罪所得289萬餘元全數繳回。
違失懲處情形
1.陳員於947月一次記2大過免職;最高法院於98512判陳員有期徒刑21個月定讞。
2.失職會計人員3人分別記申誡2次、申誡1次及警告;舉發本案會計人員記大功1次。
檢討改進措施
1.為確認已開立收據之款項均已收納,會計單位應依出納管理手冊第49點規定,核對出納單位所送現金結存日報表每日自行收取之款項與當日開立之收據金額是否相符,解繳國庫之金額與繳款書金額是否相符。
2.為確認開立之收據均已送會計單位編製傳票,會計單位應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對於收據使用單位每日所送已開立收據,審核是否按編號順序開立,如屬作廢之收據,審核是否已截角作廢。
3.為管控相關收入,會計單位應依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143條規定,根據業務單位開立之繳款通知單(會計聯),開具收入傳票交出納單位執行。
4.為健全出納作業機制,出納管理人員應依出納管理手冊第4點規定,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相關法令規定
1.出納管理手冊第449點。
2.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2條。
3.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143條。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決書、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
關鍵字
出納、收據、侵占公款、自行收納款項